國內產業園區開發模式
我國各地區在進行產業園區開發時,借鑒了歐美、日本、韓國、臺灣地區等建設的經驗,并結合本地區的社會制度、文化制度、經濟實力等現實條件,形成了多種符合我國國情、促進本地區發展的產業園區開發模式,這些開發模式可以歸納為三類:
企業主導模式:不改變原行政管理體制,委托企業進行園區開發管理,如上海漕河涇、閔行和虹橋開發區。這一開發模式適用于功能定位比較單一的小規模開發,但難于適應跨行政區劃的綜合開發要求。
政府主導模式:管委會兼具管理者與開發商的雙重功能,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如上海青浦工業園區、上海寶山工業園區。這一開發模式具備集中統一、權威性高、規劃性強、辦事效率高的特點,在開發初期管理者的能動作用較大。但也有缺乏靈活性和創造性、活力不夠的缺點,容易導致機構膨脹,政企不分。
政企混合模式:管委會只負責行政管理事務,園區開發由獨立的開發公司承擔,如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制定規劃和政策、提供公共服務,開發由中新合資開發公司承擔。這一開發模式既發揮了政府的作用,同時也發揮了市場的作用,權責明確,有利于引入多元投資主體實施綜合性、大規模成片開發,總體效果好。但在政企關系協調上要求較高。
對比三類開發模式的優劣勢,結合地區的經濟實力、政治制度環境、市場發育程度、市場中介組織體系,以及集聚區的特點和開發要求,選擇建立高效靈活、貼近市場的開發體制。
具體步驟為:
在當地市政府領導下,由市政府部分領導成員組成產業園區領導小組,負責園區的綱領性、政策性工作。
在園區領導小組下,成立園區管委會,具體負責園區的各項工作,包括制定園區整體規劃、落實開發政策、組建各部門、招商引資和日常管理等。在集聚區領導小組之外,成立由關鍵政府部門領導、核心行業專家、關鍵駐商代表組成的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與集聚區領導小組共同對園區管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建議。
園區管委會下設管理辦公室、園區開發公司,引進現場辦公政府部門,組建民事辦公室。
管理辦公室主要實現內部管理功能,包括規劃、財務、內部人力資源、網絡建設、公共關系、上傳下達等。
園區開發公司在早期負責園區的一級土地開發與招商工作,通過成功招商引資后,與引進企業合資、合作共同開發不同區域,共同完成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和部分區域的房地產開發。
政府性開發公司下設招商辦,在園區發展早期主要負責開發公司的合作招商,在園區發展中后期負責產業招商。
現場辦公部門,指辦理企業注冊登記和建設立項手續所涉及到的各個地方的政府部門,以及企業運營中所涉及到其他政府部門,將這些部門統一引進駐入園區特定辦公場所,為園區企業提供“一站式”辦公。
民事辦公室則負責基本民事功能,以及創新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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