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建立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監測評價機制。
重點監測評價各地區能耗強度、能源消費總量、非化石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能源消費碳排放系數等指標,評估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機制、政策的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完善能源綠色低碳發展考核機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及能源規劃等確定的能源相關約束性指標,強化相關考核。鼓勵各地區通過區域協作或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交易等方式,滿足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等指標要求。
02 健全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組織協調機制。
國家能源委員會統籌協調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戰略、發展規劃、行動方案和政策體系等。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能源安全與發展協調機制,協調開展跨省跨區電力、油氣等能源輸送通道及儲備等基礎設施和安全體系建設,加強能源領域規劃、重大工程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銜接,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問題。按年度建立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安全保障重大政策實施、重大工程建設臺賬,完善督導協調機制。
03 完善能耗“雙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標制度。
堅持把節約能源資源放在首位,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合理確定各地區能耗強度降低目標,加強能耗“雙控”政策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的銜接。逐步建立能源領域碳排放控制機制。制修訂重點用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準,組織對重點用能企業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制定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統籌考慮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開發利用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將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及最低比重目標科學分解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推動地方建立健全用能預算管理制度,探索開展能耗產出效益評價。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加快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用能權交易市場、綠色電力交易市場。
04 建立健全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
推進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建設,建立綠色能源消費認證機制,推動各類社會組織采信認證結果。建立電能替代推廣機制,通過完善相關標準等加強對電能替代的技術指導。完善和推廣綠色電力證書交易,促進綠色電力消費。鼓勵全社會優先使用綠色能源和采購綠色產品及服務,公共機構應當作出表率。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采用先進能效和綠色能源消費標準,大力宣傳節能及綠色消費理念,深入開展綠色生活創建行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高水平綠色能源消費示范建設,在全社會倡導節約用能。
05 完善工業領域綠色能源消費支持政策。
引導工業企業開展清潔能源替代,降低單位產品碳排放,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率先形成低碳、零碳能源消費模式。鼓勵建設綠色用能產業園區和企業,發展工業綠色微電網,支持在自有場所開發利用清潔低碳能源,建設分布式清潔能源和智慧能源系統,對余熱余壓余氣等綜合利用發電減免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完善支持自發自用分布式清潔能源發電的價格政策。在符合電力規劃布局和電網安全運行條件的前提下,鼓勵通過創新電力輸送及運行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就近向產業園區或企業供電,鼓勵產業園區或企業通過電力市場購買綠色電力。鼓勵新興重點用能領域以綠色能源為主滿足用能需求并對余熱余壓余氣等進行充分利用。
06 完善建筑綠色用能和清潔取暖政策。
提升建筑節能標準,推動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規模化發展,推進和支持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積極推廣使用綠色建材,健全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制度。完善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標準,鼓勵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支持利用太陽能、地熱能和生物質能等建設可再生能源建筑供能系統。在具備條件的地區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和供熱設施智能化建設,鼓勵按熱量收費,鼓勵電供暖企業和用戶通過電力市場獲得低谷時段低價電力,綜合運用峰谷電價、居民階梯電價和輸配電價機制等予以支持。落實好支持北方地區農村冬季清潔取暖的供氣價格政策。
07 完善交通運輸領域能源清潔替代政策。
推進交通運輸綠色低碳轉型,優化交通運輸結構,推行綠色低碳交通設施裝備。推行大容量電氣化公共交通和電動、氫能、先進生物液體燃料、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交通工具,完善充換電、加氫、加氣(LNG)站點布局及服務設施,降低交通運輸領域清潔能源用能成本。對交通供能場站布局和建設在土地空間等方面予以支持,開展多能融合交通供能場站建設,推進新能源汽車與電網能量互動試點示范,推動車樁、船岸協同發展。對利用鐵路沿線、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設新能源設施的,鼓勵對同一省級區域內的項目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核準(備案)。
08 推動構建以清潔低碳能源為主體的能源供應體系。
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為重點,加快推進大型風電、光伏發電基地建設,對區域內現有煤電機組進行升級改造,探索建立送受兩端協同為新能源電力輸送提供調節的機制,支持新能源電力能建盡建、能并盡并、能發盡發。各地區按照國家能源戰略和規劃及分領域規劃,統籌考慮本地區能源需求和清潔低碳能源資源等情況,在省級能源規劃總體框架下,指導并組織制定市(縣)級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利用、區域能源供應相關實施方案。各地區應當統籌考慮本地區能源需求及可開發資源量等,按就近原則優先開發利用本地清潔低碳能源資源,根據需要積極引入區域外的清潔低碳能源,形成優先通過清潔低碳能源滿足新增用能需求并逐漸替代存量化石能源的能源生產消費格局。鼓勵各地區建設多能互補、就近平衡、以清潔低碳能源為主體的新型能源系統。
09 創新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機制。
在農村地區優先支持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以及沼氣發電等生物質能發電接入電網,電網企業等應當優先收購其發電量。鼓勵利用農村地區適宜分散開發風電、光伏發電的土地,探索統一規劃、分散布局、農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經營模式。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專業化企業共同投資經營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加大對農村電網建設的支持力度,組織電網企業完善農村電網。加強農村電網技術、運行和電力交易方式創新,支持新能源電力就近交易,為農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以及鄉村振興相關產業提供低成本綠色能源。完善規模化沼氣、生物天然氣、成型燃料等生物質能和地熱能開發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機制。
10 建立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利用的國土空間管理機制。
圍繞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統籌考慮清潔低碳能源開發以及能源輸送、儲存等基礎設施用地用海需求。完善能源項目建設用地分類指導政策,調整優化可再生能源開發用地用海要求,制定利用沙漠、戈壁、荒漠土地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土地支持政策,完善核電、抽水蓄能廠(場)址保護制度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予以保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輸電通道、油氣管道走廊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土地相關信息共享與協同管理機制。嚴格依法規范能源開發涉地(涉海)稅費征收。符合條件的海上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可按規定申請減免海域使用金。鼓勵在風電等新能源開發建設中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
11 加強新型電力系統頂層設計。
推動電力來源清潔化和終端能源消費電氣化,適應新能源電力發展需要制定新型電力系統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鼓勵各類企業等主體積極參與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對現有電力系統進行綠色低碳發展適應性評估,在電網架構、電源結構、源網荷儲協調、數字化智能化運行控制等方面提升技術和優化系統。加強新型電力系統基礎理論研究,推動關鍵核心技術突破,研究制定新型電力系統相關標準。推動互聯網、數字化、智能化技術與電力系統融合發展,推動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構建智慧能源體系。加強新型電力系統技術體系建設,開展相關技術試點和區域示范。
12 完善適應可再生能源局域深度利用和廣域輸送的電網體系。
整體優化輸電網絡和電力系統運行,提升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和消納能力。通過電源配置和運行優化調整盡可能增加存量輸電通道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明確最低比重指標并進行考核。統籌布局以送出可再生能源電力為主的大型電力基地,在省級電網及以上范圍優化配置調節性資源。完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間協議與電力市場相結合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和消納協同機制,加強省際、區域間電網互聯互通,進一步完善跨省跨區電價形成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圍消納。大力推進高比例容納分布式新能源電力的智能配電網建設,鼓勵建設源網荷儲一體化、多能互補的智慧能源系統和微電網。電網企業應提升新能源電力接納能力,動態公布經營區域內可接納新能源電力的容量信息并提供查詢服務,依法依規將符合規劃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新能源發電項目和分布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做到應并盡并。
13 健全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市場機制。
建立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加快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推動重點區域電力現貨市場試點運行,完善電力中長期、現貨和輔助服務交易有機銜接機制,探索容量市場交易機制,深化輸配電等重點領域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促進電力綠色低碳發展。完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優先利用的電力交易機制,開展綠色電力交易試點,鼓勵新能源發電主體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等簽訂長期購售電協議。支持微電網、分布式電源、儲能和負荷聚合商等新興市場主體獨立參與電力交易。積極推進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支持分布式發電(含電儲能、電動車船等)與同一配電網內的電力用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就近進行交易,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提供輸電、計量和交易結算等技術支持,完善支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價格政策及市場規則。完善支持儲能應用的電價政策。
14 完善靈活性電源建設和運行機制。
全面實施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完善煤電機組最小出力技術標準,科學核定煤電機組深度調峰能力;因地制宜建設既滿足電力運行調峰需要、又對天然氣消費季節差具有調節作用的天然氣“雙調峰”電站;積極推動流域控制性調節水庫建設和常規水電站擴機增容,加快建設抽水蓄能電站,探索中小型抽水蓄能技術應用,推行梯級水電儲能;發揮太陽能熱發電的調節作用,開展廢棄礦井改造儲能等新型儲能項目研究示范,逐步擴大新型儲能應用。全面推進企業自備電廠參與電力系統調節,鼓勵工業企業發揮自備電廠調節能力就近利用新能源。完善支持靈活性煤電機組、天然氣調峰機組、水電、太陽能熱發電和儲能等調節性電源運行的價格補償機制。鼓勵新能源發電基地提升自主調節能力,探索一體化參與電力系統運行。完善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的機制,更好發揮相關設施調節作用。
15 完善電力需求響應機制。
推動電力需求響應市場化建設,推動將需求側可調節資源納入電力電量平衡,發揮需求側資源削峰填谷、促進電力供需平衡和適應新能源電力運行的作用。拓寬電力需求響應實施范圍,通過多種方式挖掘各類需求側資源并組織其參與需求響應,支持用戶側儲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分布式發電等用戶側可調節資源,以及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綜合能源服務商等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和系統運行調節。明確用戶側儲能安全發展的標準要求,加強安全監管。加快推進需求響應市場化建設,探索建立以市場為主的需求響應補償機制。全面調查評價需求響應資源并建立分級分類清單,形成動態的需求響應資源庫。
16 探索建立區域綜合能源服務機制。
探索同一市場主體運營集供電、供熱(供冷)、供氣為一體的多能互補、多能聯供區域綜合能源系統,鼓勵地方采取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區域綜合能源服務投資經營主體。鼓勵增量配電網通過拓展區域內分布式清潔能源、接納區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提高清潔能源比重。公共電網企業、燃氣供應企業應為綜合能源服務運營企業提供可靠能源供應,并做好配套設施運行銜接。鼓勵提升智慧能源協同服務水平,強化共性技術的平臺化服務及商業模式創新,充分依托已有設施,在確保能源數據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強數據資源開放共享。
17 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科技創新激勵政策。
探索以市場化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支持資金投入大、研究難度高的戰略性清潔低碳能源技術研發和示范項目。采取“揭榜掛帥”等方式組織重大關鍵技術攻關,完善支持首臺(套)先進重大能源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政策,推動能源領域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強化國有能源企業節能低碳相關考核,推動企業加大能源技術創新投入,推廣應用新技術,提升技術水平。
18 完善支持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加大對清潔低碳能源項目、能源供應安全保障項目投融資支持力度。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統籌支持能源領域對碳減排貢獻度高的項目,將符合條件的重大清潔低碳能源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國家綠色發展基金和現有低碳轉型相關基金要將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利用、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化石能源企業綠色低碳轉型等作為重點支持領域。推動清潔低碳能源相關基礎設施項目開展市場化投融資,研究將清潔低碳能源項目納入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范圍。中央財政資金進一步向農村能源建設傾斜,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支持農村能源供應基礎設施建設、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建筑節能等。
19 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金融支持政策。
探索發展清潔低碳能源行業供應鏈金融。完善清潔低碳能源行業企業貸款審批流程和評級方法,充分考慮相關產業鏈長期成長性及對碳達峰、碳中和的貢獻。創新適應清潔低碳能源特點的綠色金融產品,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碳中和債等綠色債券,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具有顯著碳減排效益項目的支持;鼓勵發行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等,支持化石能源企業綠色低碳轉型。探索推進能源基礎信息應用,為金融支持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提供信息服務支撐。鼓勵能源企業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充分披露碳排放相關信息。
20 促進“一帶一路”綠色能源合作。
鼓勵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一帶一路”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利用。推進“一帶一路”綠色能源務實合作,探索建立清潔低碳能源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合作機制。引導企業開展清潔低碳能源領域對外投資,在相關項目開展中注重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推動建設能源合作最佳實踐項目。依法依規管理碳排放強度高的產品生產、流通和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