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特色小鎮在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概念不清、定位不準甚至存在房地產化的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規范推進特色小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特色小鎮和小城鎮應當是發展產業特色鮮明、服務便捷高效、文化濃郁深厚、環境美麗宜人、體制機制靈活的特色小鎮和小城鎮,防止“新瓶裝舊酒”“穿新鞋走老路”。
嚴控數量體現區域差異
《意見》提出,各地應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控制數量、提高質量,體現區域差異性,提倡形態多樣性,不搞區域平衡、產業平衡、數量要求和政績考核,防止盲目發展、一哄而上。
要堅持產業建鎮,立足各地區要素稟賦和比較優勢,挖掘最有基礎、最具潛力、最能成長的特色產業,做精做強主導特色產業,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特征的獨特產業生態,防止千鎮一面和房地產化。
針對目前發展過程中的一些不良現象,《意見》要求,提升特色小鎮的服務功能、環境質量、文化內涵和發展品質,打造宜居宜業環境,提高人民獲得感和幸福感,防止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
同時按照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化運作的要求,創新建設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務手段,推動多元化主體同心同向、共建共享,發揮政府制定規劃政策、搭建發展平臺等作用,防止政府大包大攬和加劇債務風險。
不能視其為行政建制鎮
依據《意見》,各地區應準確理解特色小鎮內涵特質,立足產業“特而強”、功能“聚而合”、形態“小而美”、機制“新而活”,打造創新創業發展平臺和新型城鎮化有效載體。
不能把特色小鎮當成筐、什么都往里裝,不能盲目把產業園區、旅游景區、體育基地、美麗鄉村、田園綜合體以及行政建制鎮戴上特色小鎮“帽子”。
各地區可結合產業空間布局優化和產城融合,循序漸進發展“市郊鎮”“市中鎮”“園中鎮”“鎮中鎮”等不同類型特色小鎮;依托大城市周邊的重點鎮培育發展衛星城,依托有特色資源的重點鎮培育發展專業特色小城鎮。
《意見》明確,要科學把握浙江經驗的可復制和不可復制內容,追求慢工出細活出精品,避免脫離實際照搬照抄。特別是中西部地區要從實際出發,科學推進特色小鎮和小城鎮建設布局,走少而特、少而精、少而專的發展之路,避免盲目發展、過度追求數量目標和投資規模。
要立足區位條件,以特色產業為核心,兼顧特色文化、特色功能和特色建筑,找準特色、凸顯特色、放大特色,防止內容重復、形態雷同、特色不鮮明和同質化競爭。
實行寬進嚴定動態淘汰
《意見》明確,鼓勵大中型企業獨立或牽頭打造特色小鎮,培育特色小鎮投資運營商,避免項目簡單堆砌和碎片化開發。發揮政府強化規劃引導、營造制度環境、提供設施服務等作用,順勢而為、因勢利導,不要過度干預。鼓勵利用財政資金聯合社會資本,共同發起特色小鎮建設基金。
實行創建達標制度。要求各地區要控制特色小鎮和小城鎮建設數量,避免分解指標、層層加碼。統一實行寬進嚴定、動態淘汰的創建達標制度,取消一次性命名制,避免各地區只管前期申報、不管后期發展。
同時嚴防政府債務風險,嚴控房地產化傾向,要科學論證企業創建特色小鎮規劃,對產業內容、盈利模式和后期運營方案進行重點把關,防范“假小鎮真地產”項目。
用地面積控制在3平方公里
《意見》明確,要嚴格節約集約用地。各地區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劃定特色小鎮和小城鎮發展邊界,避免另起爐灶、大拆大建。嚴控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全面實行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合理控制特色小鎮四至范圍,規劃用地面積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設用地面積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旅游、體育和農業類特色小鎮可適當放寬。
要求各地區要按照《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要求,依據應劃盡劃、應保盡保原則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工作。嚴禁以特色小鎮和小城鎮建設名義破壞生態,嚴格保護自然保護區、文化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地質公園等區域,嚴禁挖山填湖、破壞山水田園。嚴把特色小鎮和小城鎮產業準入關,防止引入高污染高耗能產業,加強環境治理設施建設。
據了解,國務院有關部門至今公布了兩批共403個特色小城鎮、96特色小鎮。《意見》要求,要充分發揮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機制的作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區的監督檢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