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根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3〕276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新科規字〔2019〕1號),現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申報2025年引導資金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金支持方向
2025年度引導資金,聚焦自治區“九大產業集群”和重大戰略任務,支持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等四個方面項目,推動面向中亞的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項目采取直接補助和后補助支持方式;對企業承擔的項目在績效評估后,以后補助方式予以支持。
(一)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1.支持2023年績效考核為優秀的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農業科技園區,以及國家自貿區、國家創新型縣市,聚焦主導產業,系統開展科技研發、創新平臺建設和科技人才團隊培育,推動項目、平臺、人才一體化布局。要求上述創新載體組織遴選項目,由各地州市科技局推薦。
2.支持自治區各類創新主體開展東西部科技合作以及同其他省區市開展的跨區域聯合研發活動。
單個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
支持2023年績效考核為優秀的自治區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為培育創建高能級平臺開展的關鍵技術研發,提升平臺科技創新能力。
單個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1.支持南疆縣(市)和自治區鞏固提升縣為發展壯大特色優勢產業而開展的科技成果轉化行動,項目應由企業牽頭,產學研結合,并有科技特派員參與。
2.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牽頭,產學研聯合開展科技研發活動,提升企業創新水平。
3.支持區域科技成果轉化(技術交易)中心建設。
單個項目不超過80萬元。
(四)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
聚焦理學學科和煤炭煤電煤化工、新材料、生物育種、生物醫院、綠色礦業等領域重大科學問題,組織開展具有前瞻性、先導性、引領性的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
項目申報人須有主持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經歷(附項目合同書)。
單個項目不超過50萬元。
二、申報要求
(一)申報單位要求
1.項目申報單位須是在自治區境內注冊(不含兵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地方政府、行政機關不能作為項目申報單位和實施主體。
2.申報單位應具有項目實施必備的人才條件、研發設備等基礎條件,財務管理機構、科研管理制度健全,運行管理規范。
3.國家或自治區已立項支持的相同相似內容不得重復申報。同一個項目只能通過單個推薦單位申報,不得多頭申報。
4.多家單位聯合申報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項目的,牽頭單位須與參與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責任、目標任務、經費分配,以及項目實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權益歸屬等,并將完整的合作協議(加蓋所有合作單位公章)作為附件。
5.由企業承擔的項目,自籌資金與引導資金比例不得低于2:1,自籌資金應足額到位。優先支持自籌經費投入比例高的項目。
6.涉及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的生物醫學研究必須在申請書中提供依托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供的倫理委員會審查意見。涉及人類遺傳資源采集、保藏、利用和對外提供等,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涉及實驗動物的項目,也應開展倫理審查,并提供相關可實施動物實驗的單位資質證明。
(二)項目負責人要求
1.項目負責人為申報單位的正式在職科研人員或聘期覆蓋項目執行期的全職聘用人員,在項目申請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退休年齡,在驗收之前不得以退休等原因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為院士的,按有關規定執行。企業牽頭申報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項目負責人每年用于項目的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2.項目負責人必須為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企業申請人可放寬為中級及以上職稱。申請人須長期從事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且為該項目實際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員,嚴禁掛名申報。
3.項目(課題)負責人本次申報不得超過1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限制申報范圍:
(1)項目負責人有在研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或已立項公示項目(不包括自治區科技特派員服務類項目和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
(2)作為項目負責人之外的前2名項目組成員參與的在研項目達到2項(含2項)的;
(3)承擔單位存在到期未驗收項目累計超過3項的;
(4)同一單位的同一內容或相近內容項目在同一年度申報不同類別科技計劃的;
(5)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與國家、自治區已立項項目相同或相近的;
違反上述申報限制的,將按照科研誠信相關規定處理。
4.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申報或參與項目。
5.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期內因主觀原因無法繼續承擔項目的,將納入科研失信名單。
(三)項目管理要求
申報單位要嚴格落實科技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及《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要求,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參與單位、項目團隊成員誠信狀況良好,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的企業和人員,不具備本年度項目申報資格。
2.項目申報單位及負責人須分別簽署誠信承諾書(見附件),項目申報單位(含合作單位)要加強對申報材料審核把關,杜絕夸大不實,甚至弄虛作假。
3.申報科技創新基地建設類項目的單位,單個項目只能選擇一個平臺進行申報,同一平臺只能申報1項。
4.東西部科技合作與跨區域科技合作項目,項目應由自治區單位牽頭申報,與其他省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聯合承擔,雙方須簽訂相關合作協議。項目實施應有利于加快東部科技成果向新疆轉移轉化,提升自治區科技創新能力,助推產業轉型升級。
5.引導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引導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6.項目執行期一般為1-2年,項目執行期以項目下達時間為起始月。
7.項目要確定績效考核指標,并將作為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
8.項目績效考核指標包含但不限于轉化科技成果數量、培育高新技術企業數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新增在孵企業數量、孵化企業數量、促進技術合同成交額、促進科技投融資金額、帶動社會投入資金額、帶動地方投入東西科技合作及區域協同創新資金額、培訓技術經紀人數量、培訓從事技術創新服務人員數量、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情況、培訓和指導農業科技服務數量、開展創業輔導活動數量、科技特派員服務農戶數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指標。
9.項目承擔單位應落實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相關工作。
三、申報流程
1.項目申報均需通過自治區科技廳網站(kjt.xinjiang.gov.cn)的“新疆科技計劃管理公共服務平臺”進行網上申報。首次申報的需先進行單位注冊,獲得單位賬號后,方可建立用戶申報賬號。新疆科技項目服務中心可提供相關業務咨詢。
2.各推薦單位在“新疆科技計劃管理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審核推薦,并將項目在線提交至自治區科技廳。
3.項目申報單位和申報人在申報項目前請先核實“新疆科技計劃管理公共服務平臺”中單位名稱信息、推薦單位名稱信息以及申報人信息,確認無誤后再進行項目的申報操作。
4.未按期完成網上申報的項目將不予受理。項目通過實施方案論證后5個工作日內,項目申報單位須將簽章齊備的項目申報書(必須是通過系統打印的帶“正式上報版”水印的材料,A4幅面,雙面打印,一式2份)報送至項目歸口管理處室。
四、申報時間
網上在線填報申報時間為2024年9月25日10:00~2024年10月22日13:00。
各推薦單位應按照申請填報時間,提前做好推薦項目的審核、推薦工作。推薦截止時間為2024年10月23日20:00。
五、其他要求
1.項目申報單位及負責人須分別簽署《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項目誠信承諾書》。推薦單位須出具《推薦函》,由被推薦單位同項目申報材料一并提交系統。
2.項目要求的單位自籌資金必須是貨幣資金。有自籌資金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項目申報單位在項目實施前已有的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驗材料等非貨幣形式的投入不能作為項目自籌資金部分。
3.凡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進行技術交易活動,需簽訂技術交易合同,并及時進行登記。
4.項目單位和推薦單位要嚴格落實科技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技部令第19號)《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新科規字〔2019〕1號)《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新科規字〔2022〕1號)《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新財規〔2022〕8號)和《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新科規〔2023〕4號)《自治區科研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新科規〔2022〕2號)等文件的相關要求,加強對申報材料審核把關,杜絕夸大不實與弄虛作假。
5.項目單位和推薦單位應建立完善科技倫理和科技安全審查機制,防范科技倫理和安全風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審查和過程管理。在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領域涉及人和實驗動物的科技活動,應開展科技倫理審查,并將科技倫理審查報告作為附件提交。
6.項目申報單位要落實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相關任務,任務完成較好的在同等條件下給予持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