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產業園區需開展規劃環評?根據生態環境部最新發布的相關意見規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等產業園區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產業園區,在編制開發建設有關規劃時,都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由生態環境部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印發。就《意見》,生態環境部環評司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2011年,原環保部曾發布《關于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14號)(以下簡稱《通知》),“相比《通知》,《意見》沒有單獨對保稅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等類型的園區提出開展規劃環評的要求,主要考慮這類園區功能較單一、面積較小,環境影響也相對較小,經常不單獨開展規劃。”這位負責人說,《意見》鼓勵這些園區依托所在區域其他類型的產業園區統一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這位負責人說,《意見》是《通知》的升級版?!兑庖姟肥菫橥七M規劃環評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銜接、指導入園建設項目環評改革,解決目前部分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主體責任不落實、規劃環評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
就產業園規劃環評如何與項目環評聯動?這位負責人表示,《意見》明確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是入園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在規劃環評高質量完成的前提下部分內容可適當簡化。
他說,《意見》鼓勵地方在滿足如下條件下開展國家級和省級產業園區入園建設項目環評試點改革工作,這些條件包括,產業園區已依法完成規劃環評工作,且采納落實了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省級人民政府已經制定發布或授權制定區域環評審批負面清單、嚴格環評管理重點行業名錄等,對入園項目污染和環境風險能有效防控;產業園區環境質量穩定達標且持續改善;產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完善、運行穩定,環境管理和風險防控體系健全且近5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事件。
這位負責人透露,為保障《意見》順利實施,生態環境部將開展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工作的跟蹤監督工作,建立健全規劃環評質量監管長效機制,定期調度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及跟蹤評價開展、落實情況。同時,《意見》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規劃環評編制質量問題的,可依法依規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規劃環評技術機構予以處理。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已發生重大不良影響的規劃及時組織核查。”這位負責人指出,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意見》規定,要加強對產業園區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尤其是對重污染或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園區,依法開展執法監測,落實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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