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整治可推動高效農田成片、硬化道路相連、灌溉溝渠相通,優化農業生產、農民生活、農業生態空間合理布局,充分挖掘農村土地持續增產和經營增值潛力,有效激活農村長效發展的內在動力。
一、我國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中存在的問題
1. 項目規劃設計不合理,忽略長遠發展和社會效益。
首先,缺乏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農村土地整治規劃具有整體性和全局性,不少地區對土地綜合整治關注較少,僅注重項目申報及指標運用,對項目整體規劃、后期建設等投入較少,所形成的規劃方案往往并不符合匹配群眾實際需求,相應的風險估算、可行性分析不夠深入。其次,重視短期收益而忽略長遠發展和社會效益。一些地區的政府官員和相關部門對于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認識不足,缺乏科學的發展觀念和規劃意識。他們往往只看到短期利益,而忽視了長遠發展和社會效益。這種短視行為不僅會影響農村土地整治的效果,還會給當地居民帶來諸多問題和矛盾,這導致許多規劃方案缺乏深入的風險評估和可行性分析,給項目的實施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和困難。
2. 農村土地整治資金來源單一,涉農資金保障不足。首先,資金來源單一,且實際利用效率偏低。當前農村土地整治資金大多來自當地主管部門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獲得費用,如耕地開墾費、復墾費等,也有部分來自其他部門對應的涉農資金,但政府單一撥付的模式并不能充分推動土地綜合整治,且政府資金投入往往難以持續。這種單一的政府撥款模式無法滿足農村土地整治的巨大需求。其次,涉農資金需求巨大,制約土地整治工作的可持續推進。鄉鎮政府在直接推動土地整治項目時,受村集體產業基礎薄弱、項目啟動資金較多等影響,時常出現工程款支付不及時的現象,或群眾補償難以到位。同時受各地土地整治成本持續提升,僅依托政府財政撥付的方式難以滿足土地整治項目資金運用需要。因此,政府資金的投入往往難以持續,一旦資金鏈斷裂,整治工作就可能被迫中止。

3. 管護權責模糊,項目缺乏長期性和全周期性管護。
首先,管護權責模糊,管護效果不佳。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涉及主管部門、地方鄉鎮政府及農村民眾等眾多主體,但整治工作管護權責較為模糊,并未推出獎懲激勵方案。部分鎮區容易面臨村干部離職或換屆調離之后無人對接的現象,或新工作人員對項目進展并不了解,對項目進展滯后、資金利用效率不高等現象進行推諉,導致項目管護效果欠佳。其次,項目缺乏長期性和全周期性管護。與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建設有關的配套基礎設施較多,通常涉及水利、電力、通信等多個方面,這些設施的質保期大多在兩年左右,質保期結束之后,之前參與項目施工的單位往往并不直接承擔管護義務。時常存在防護林苗被破壞、路肩損壞、河道堵塞、溝渠不通暢、機房設備生銹、基建設施組件失竊等情況,造成項目運行困難甚至無法正常運行,而管護人員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能或者管護資金不足,導致無法及時修復和更新項目設施,也無法有效地管理和維護項目設施,影響了項目的長期可持續性效益。
4. 農民參與積極性不高,表達訴求的渠道不暢。首先,農民的主體參與地位被忽視。當地農民是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推進的重要力量,但目前農民對該項目的信息獲知和了解渠道主要為村民代表會議、村干部走訪等。地方政府在進行宣傳時,仍主要以“自上而下”的政策貫徹模式,忽視了農民的主體地位,不少農戶雖然對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有所了解,但并不清楚項目實施的意義,這不僅造成政府部門推動的土地綜合整治工程難以獲得農戶支持,且所獲得的耕地也未能獲得高效開發。其次,欠缺有效溝通,農民表達訴求的渠道不暢。部分農戶土地依賴思想較為明顯,傳統觀念較強,缺乏對外搬遷的積極性,對宅基地騰退并不認同。但部分地方政府沒有充分征求農民的意見而是“替民做主”,導致項目在實際推進過程中遇到諸多困難,如有些選定的集中安置點與農戶承包地距離較遠,導致農戶生產生活成本提升,不僅影響了項目的規劃效果,也降低了農戶的生產生活滿意度。
二、我國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 農村土地整治規劃缺乏整體觀念。首先,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具有專業性、長期性特征,所涉及的專業領域內容較多,在項目規劃方案落實過程中需多個政府職能部門參與,但各部門自身業務較多,對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普遍關注較少,存在管護權責不清晰、“政出多門”管護效率低下等諸多問題。其次,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推進需根據當地實際情形,在多方參與、聯動協調的基礎上提升資源利用效率,以匹配當地城鄉一體化建設。但部分鄉鎮對如何全面推動土地綜合整治方案不夠重視,且在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規劃時缺乏全局觀念,工作任務安排不合理,或隨意改變規劃,對規劃與實際相沖突的情況無力解決。
2.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籌集途徑較少。首先,相比其他項目,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存在公益性特征,需要在前期階段投入較多資金,且項目周期非常長。政府部門通過專項資金撥付的方式能夠促進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推進,且政府本身能夠在公益性項目管理、審批、宣傳等方面具備一定優勢。但這也表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資金籌集途徑較少,其次,我國各級政府近年來對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推進非常關注,陸續出臺多項文件指出要多方式籌措資金,提高資金利用率。但地方政府在引入民間資本時往往會面臨一定經濟層面、廉政層面風險,因此實際審批相對謹慎,這也對民間資本參與熱情形成影響。
3. 土地整治項目后期管護意識淡薄。首先,部分地方政府對項目如何加強后期管護缺乏重視,或僅關注項目申報、規劃設計及開工建設,對項目運行之后的管護環節缺乏認知,片面表示只需要交付于村集體或農戶即可。其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較少進行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宣傳,大多數農戶并不了解各項目的具體動態及建設意義,鄉鎮政府、村委會等也未激發農戶參與項目管護的熱情,加之大部分農民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或由于技術技能不足,容易出現設備操作不當的現象,或在察覺問題之后難以及時進行相應維修。此外,不少地區在推動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時,并未在申報階段明確后期管護預算資金,造成管護工作難以持續開展。(作者:湯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