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優化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將水利等22個行業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作項目資本金范圍的“正面清單”管理。同時,提高專項債券用作項目資本金的比例,以省份為單位,可用作項目資本金的專項債券規模上限由該省份用于項目建設專項債券規模的25%提高至30%。
專項債券資金用作項目資本金,是籌集重大項目資本金、有效發揮政府投資“四兩撥千斤”撬動作用的重要舉措。《意見》明確,在專項債券用作項目資本金范圍方面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將水利,城鎮污水垃圾收集處理、城鎮再生水循環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和資源循環利用,供排水等22個行業納入“正面清單”。同時,實行專項債券投向領域“負面清單”管理,將完全無收益的項目,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等5類項目納入“負面清單”,并明確專項債券依法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嚴禁用于發放工資、養老金及支付單位運行經費、債務利息等。
《意見》還明確下放專項債券項目審核權限,選擇部分管理基礎好的省份以及承擔國家重大戰略的地區開展專項債券項目“自審自發”試點,支持經濟大省發揮挑大梁作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廈門市)、山東省(含青島市)、湖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四川省等省份,以及承擔國家重大戰略地區河北雄安新區,納入“自審自發”試點地區。試點地區滾動組織篩選形成本地區項目清單,報經省級政府審核批準后不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可立即組織發行專項債券,項目清單同步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